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04號債權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瑞祥 、 余榮峰 、 廖英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本件之債權係由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之債權經多次讓與至今之債權人,惟債權讓與依法需合法通知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宏泰人壽讓與財將公司之債讓通知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內容主張:按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為觀念通知,通知方式固然不拘,「既必須提出債務人已知悉其就該債權因輾轉受讓而成為現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即不得責由執行法院以送達書狀或讓與證明文件予債務人之方式為通知。」此為最高法院台抗字第949號之裁判意旨。
惟債權人迄未補正釋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陳瑞祥已於103年1月10日死亡,卷中所附之回執,由陳瑞祥收受蓋章部分,對債務人余榮峰、陳瑞祥部分之債讓通知,依法亦不生效力,於此亦一併敍明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