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莉莉
黃聖文 黃顯閎 黃昱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2,51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