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朱吳愛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