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張獻文 被告 張萬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起訴之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竊盜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974號),業經原審以10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依首揭說明,被告既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