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雅企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被上訴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被上訴人中法國際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杰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何俊墩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