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紅計畫香榭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紅計畫香榭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6,59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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