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殺人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年8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251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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