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紙。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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