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瑩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323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及被告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