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被告 長紅 計畫香榭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碩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長紅計畫香榭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高碩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高碩甫,有桃園縣政府函文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