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99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聲請人所附本票均有利息按月計算百分之二之記載,惟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9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台幣)│││├──┼───────┼──────┼──────┼───────┤│001│95年11月28日│700,000元│98年8月28日│年息百分之20│││││││├──┼───────┼──────┼──────┼───────┤│002│95年11月28日│300,000元│98年8月28日│年息百分之20│││││││├──┼───────┼──────┼──────┼───────┤│003│95年11月28日│200,000元│98年8月28日│年息百分之20│││││││├──┼───────┼──────┼──────┼───────┤│004│95年11月28日│190,000元│98年8月28日│年息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