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請注意:因需重新計算聲請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總額,故請重新申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以供本院斟酌】。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 許武順 3000元、 鄭淨文 9000元、 鄭楷瀚 9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許武順3000元、鄭淨文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許武順、鄭淨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應分擔扶養許武順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0.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電信費、水電瓦斯費、衣物費、家用雜項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 張簡月玲 、 宋王招治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