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3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98年10月12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22│││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36│││2│││││││├─┼───────────────┼──────────────┼────┼───┼────┼───┤│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30│││3│││││││├─┼───────────────┼──────────────┼────┼───┼────┼───┤│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32│││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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