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 理 人 鄭崑兆
賴聰德
送達代收人 賴聰德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四七號第一審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貳仟叁佰伍拾捌元、送達郵費貳佰玖拾捌元(含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壹佰
貳拾叁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柒拾伍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在內,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