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1年度營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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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向被告承租台南縣○○鎮○○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
月一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每次繳納一年份租金,另約定由原
告先行墊付系爭房屋之整修費十五萬元,並按五年承租攤提;嗣租期屆至後,兩
造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訂立租賃契約,約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
月三十一日止,租金每年六萬元,而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止之一年期間則由被告出租予第三人,並已償還原告該年應攤還之房屋整修費,
惟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竟未依約將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