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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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至偉 相對人 陳海容 關係人 黃偉邦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参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海容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黃偉邦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其中⑴中長期擔保貸款1,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22年6月10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61%(即為1.98%);②中長期信用貸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17年6月10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81%(即為2.18%),以上⑴⑵同意隨利率基準變動而調整,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均簽立個人借款契約及個人授信約定書為憑。詎債務人自105年10月19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共計12,760,840元,其中⑴本金11,154,141元自105年10月19日起,按年息1.68%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②本金1,606,699自105年10月19日起,按年息1.88%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依雙方簽立之個人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相對人清償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依法自應負清償責任,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個人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個人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1月5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2字第467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6年1月10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於106年1月28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