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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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陳寶秀張明輝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張明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張明輝之繼承系統表。
三、張明輝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張明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五、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請詳細說明本件於民國106年6月1日撤回公示催告後,票據處理過程為何?為何又須重辦公示催告之原因及理由。
七、補正張明輝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倘已為遺產分割,應併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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