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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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0號原告 張俐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供證明或釋明證據」之缺漏:│││原起訴狀並未隨狀檢附被告所為「完整」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6年9月14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正本或影本到院供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