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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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葉誌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葉誌豪(下稱聲請人)因犯
105年執丙字第4824號、106年執丙字第1591號、106年執丙字第1592號、106年執丙字第1988號、106年執丙字第2303號及106年度苗簡字第989號等案件,聲請合併裁定,以最有利於聲請人之方式,更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於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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