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返還價金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4,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120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02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乙○○與聲請人已達成和解,並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另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返還價金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判決確定,聲請人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和解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度存字第1202號提存書、苗栗府前郵局第171號存證信函暨回執(以上均影本)等各
1份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易言之,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是其所謂之「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台抗第19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雖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倘假扣押之債權與本案確定判決之請求係屬同一,且於該判決確定時,所獲得本案勝訴判決之金額,大於或等於債權人於假扣押時所保全之請求金額,即應認其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部分,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嗣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雖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惟提存法及提存法施行細則就提存事項而言,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應依前揭法條規定,逕行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定,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亦同此見解。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度存字第1202號提存書、苗栗府前郵局第171號存證信函暨回執(以上均影本)等各1份為證,惟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價金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固與
相對人乙○○間達成和解,並已於96年8月21日以苗栗府前郵局第171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乙○○行使權利,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乙○○提起本案訴訟,且僅撤銷上揭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迄今尚未撤回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02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案卷查明屬實,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前,即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乙○○行使權利,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返還此部分擔保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返還價金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業已對相對人丙○○提起返還價金之本案訴訟,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附有同時對待給付之裁判,惟就聲請人訴請判決之訴訟標的而言,仍不失為全部勝訴,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案卷查明屬實,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既主張其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請求已獲得本案全部勝訴確定判決,聲請人即得逕行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再聲請本院另為准許返還擔保金之裁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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