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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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42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傅金銘
被 告 許漢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5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彙總資料到院。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逕送予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