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家得
法定代理人  廖東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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