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標被告蔡明哲被告蔡銘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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