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2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二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提出基隆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並說明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清償之日」意係為何?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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