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朱桂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上訴聲明並未繳上訴費,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