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謝衣祈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鍾鳳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周玉貞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鍾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鍾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全體出席董事通過,修改本基金會捐助章程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鍾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88年10月19日以北市社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本院登記處並已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8冊第37頁第2292號),有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又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2年12月1日召開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有聲請人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鍾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3年1月9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