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輝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輝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黃輝聖 (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3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74號、第2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