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130號原告 陳國章 上開原告因與被告今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項就本院駁回訴之追加確定部分,聲請就該追加部分為審判。查本件原告聲請為審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追加部分為審判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