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99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秋菊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7年8月31日│3,720元│AL0000000│││││分行│││││├──┼───────┼────────┼──────┼──────────┼───────────┼────┤│002│ 黃成森安泰商業銀行竹北│97年8月31日│14,999元│BV0000000│││││分行│││││├──┼───────┼────────┼──────┼──────────┼───────────┼────┤│003│ 蘇桂鶯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8月31日│9,380元│HA0000000│││││社三民分社│││││├──┼───────┼────────┼──────┼──────────┼───────────┼────┤│004│蘇桂鶯│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8月31日│20,300元│HA0000000│││││社三民分社│││││├──┼───────┼────────┼──────┼──────────┼───────────┼────┤│005│第一聯合診所陳│臺灣土地銀行竹北│97年9月5日│10,030元│D00000000││││振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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