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94號
原   告  彭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雯芯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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