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史芬慈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9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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