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呈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呈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呈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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