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為0.024公克)沒收銷燬。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賢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因施用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35公克、0.002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024公克、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1包檢驗後淨重0.024公克(轉碼編號B00000000),惟另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轉碼編號B00000000),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9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892號卷第20頁)在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4公克,轉碼編號B00000000)及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1包甲基安非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既因全部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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