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莊育雄
被告 黃成友
陳正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3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 邱兆良 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