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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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藍子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冠輝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6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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