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12月2日至民國144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3,100,000元、②5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6日止、②民國95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2,822,32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萬丹│社皮││948-1│建│0│23│11│23830│相對人應有││││││││││││分之26│部分各2383││││││││││││50│0分之132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00│萬丹鄉社皮86-1│社皮段948-1地│鋼筋混凝土│1樓76.72、2樓76.72、3││全部│所有權人乙○○││││5號│號│造、三層樓│樓43.10合計196.54│││││││││房│││││├──┼───┼───────┼───────┼─────┼───────────┼─────┼──┼────────┤│002│1101│萬丹鄉社皮86-4│社皮段948-1地│鋼筋混凝土│1樓76.72、2樓76.72、3││全部│所有權人丙○○││││號│號│造、三層樓│樓43.10合計196.54│││││││││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