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上開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李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8.07│94.05某日起至││年月日││94.10.31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3294號│19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基簡字第720號│94年度訴字第8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9.27│94.11.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基簡字第720號│94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判決確定│94.10.31│94.12.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元折算壹日│日│├──────────┼────────────┼────────────┤│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391號│88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10.31│94.9.4起至94.10.29止││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63號│360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886號│95年度易字第4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1.23│94.11.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886號│94年度易字第405號││判決├──────┼────────────┼────────────┤││判決確定│94.12.26│95.01.24│││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日│├──────────┼────────────┼────────────┤│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88號│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