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瑩雪律師
張瑞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