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18,2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