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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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新田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5,200元〔計算式:(18,200×420)+(18,200×164)+(18,200×762)+(29,500×24)=25,20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