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 柯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瓊圓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9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