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是倘受刑人所受之宣告刑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固超過6個月,依前開說明仍得易科罰金,先予敘明。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惟參考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本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不得量處超過原本已定之執行刑加上餘罪宣告刑之刑度,亦即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不得量處超過1年8月(有期徒刑1年加上有期徒刑8月),先行說明。經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罪名、手段皆雷同,時間間隔非長;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皆是侵害他人可替代之財產法益,應可適度之酌減;再衡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是偽造文書,與他罪保護法益不同;另考量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有大幅度酌減;暨刑法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考量等綜合因素後,本院遂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參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①101年10月至102年8月間止②102年4月至102年10月間止③102年7月7日、102年9月15日101年8月23日至102年2月18日止104年中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690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690號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98號107年度易字第1198號108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8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98號107年度易字第1198號108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12月2日備註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已執畢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0日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日備註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