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FEANYICALISTUSMUOJEKWU(奈及利亞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9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FEANYICALISTUSMUOJEKWU係奈及利亞籍人士,明知不得偽以他人名義之護照入境本國,為達其來臺非法工作之目的,竟於民國94年7月前某日,在奈及利亞某不詳地點,持自己相片交予友人,取得虛偽記載之國籍GHANA( 迦納 )、姓名SAMSONEBENEZER(聲請書贅載「GHANAIAN」)(真實姓名應為IFEANYICALISTUSMUOJEKWU)、出生日期為西元1975年7月11日(真實出生日期應為1979年6月16日)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後,於94年7月28日,持上開國籍、姓名及生日均不實之護照入境來臺,使該不知情之公務人員誤信被告確為上開護照所載之SAMSONEBENEZER(聲請書贅載「GHANAIAN」)、出生日期為西元1975年7月11日之人,而准許其入境我國,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境。
嗣於111年2月15日始向報告機關自首上開非法入境情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惟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之偽造之SAMSONEBENEZER(聲請書贅載「GHANAIAN」)之GHANA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行使本件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訴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被告IFEANYICALISTUSMUOJEKWU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按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刑法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先後於96年11
月30日、100年11月8日修正,然或屬條號移列,或屬文字修正,或增加與被告無關之準用條文,對本案被告而言,歷次修正之新舊法處罰輕重均相同,其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3年,先予敘明。
㈡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
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被告所犯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依照修正後之規定,追訴權時效則為2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較為有利,是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
㈢被告於94年7月28日持上揭不實國籍、姓名及生日之護照入境
我國,而涉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嫌,該罪之法定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本件追訴權時效至104年7月27日業已完成,被告於111年2月15日至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自首並提出上開偽造之護照以供扣案,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999號以上開理由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㈣本件扣案上開偽造之護照,雖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供述在卷,然被告之犯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業已說明如前,是本件扣案偽造之護照,因逾該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且非屬違禁物,又無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規定,不得為沒收宣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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