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送達代收人 林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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