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高炳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