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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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玉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玉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何玉靜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何玉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初某日│10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30│101年度毒偵字第353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實││102年度易字第394號│102年度易字第39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2月22日│102年02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決││102年度易字第394號│102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3月18日│102年03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57號│102年度執字第3557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徒刑1年3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0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30│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實││102年度易字第394號│、119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02月22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決││102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3月18日│103年0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57號│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編號4至18應執行有│││徒刑1年3月)│期徒刑10年)│││(已發監執行)│(已接續執行)│└────────┴──────────┴──────────┘┌────────┬──────────┬──────────┐│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01日│101年10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實││、1199號│、119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1月09日│103年0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4至18應執行有│(編號4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04日│101年09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實││、1199號│、119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1月09日│103年0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4至18應執行有│(編號4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09月16日│101年0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101年度偵字第2276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102年度上訴字第1193││實││、1199號│、119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01月09日│103年0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及易││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10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4至18應執行有│(編號4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編號│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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