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12號
原告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明
被告 蕭素芳
訴訟代理人 孫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