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29號

原告 李懿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純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又依起訴狀所載之內容及具狀人,本件原告應為李懿展,惟起訴狀當事人欄將原告姓名誤繕為江純華,被告姓名誤繕為李懿展,應屬顯然之錯誤,請原告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併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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