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馨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