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2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告 林文和
王 陳素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梁金蘭
被告 梁金枝
訴訟代理人 趙國忠
被告 梁金端
訴訟代理人 王岑 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