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82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告 林文和

傅林美霞

林振世

林烱雄

郭林秀美

林寶鳳

林桂米

蘇義雄

林錦澤

林莛恩

林青姬

蔡鳳玉

林仙月

林曾秀春

林志鴻

林宥豔

陳清淵

陳清賢

陳素香

陳素媛

梁福村

梁金英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梁金蘭

被告 梁金枝

訴訟代理人 趙國忠

被告 梁金端

訴訟代理人 王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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